一、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是什麼?
1、原告是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哪些糾紛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爲法律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申請行政機關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爲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7、認爲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三、向哪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爲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3、進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5、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爲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6、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7、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8、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提起行政訴訟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起訴狀;
2、原告(包括第三人)的基本資訊;
3、原告提交起訴狀時應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4、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書、處罰決定書、行政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書以及證明收到上述決定書日期的證據;
5、在起訴被告不作爲的案件中,原告應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
6、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爲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交證據;
7、委託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
8、其他應當提交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