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後可行政複議嗎
提起行政訴訟以後是不能再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法》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二、行政複議的申請期限是多久
根據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複議的申請期限爲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複議法》第十條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爲申請行政複議。
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爲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爲參加行政複議。
根據行政複議法規定,如果法院已經受理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再提起行政複議將不被受理。
如果直接申請行政複議,需要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複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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