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複議多長時間可以申請行政訴訟

一、不服行政複議多長時間可以申請行政訴訟?

不服行政複議多長時間可以申請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訴訟狀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標題。寫明行政起訴狀

2、首部。必須分別寫明原告和被告的有關情況。原告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地址等情況,由於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有管轄的範圍,被告欄要寫明被告機關或組織的全稱、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訴狀的核心內容,其具體內容和寫法另作論述。

4、尾部。包括附項和落款。要寫明起訴人的姓名、日期,在附項中寫明本訴狀副本份數

三、行政訴訟中的證據種類包括哪些?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行政相對人在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以後,不能只看複議的結果,行政複議決定書中標註清楚了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司法救濟途徑,其中就包括起訴的時間和地點。但不是所有的行政複議決定都能申請行政訴訟,有些行政複議決定就是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