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方式由哪些?

一、行政強制執行方式由哪些?

行政強制執行方式由哪些?

我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二、關於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一般規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我們很多執法部門對於行政強制執行應該不陌生,強制拆除違法建設就是其中一種。但是,《行政強制法》透過以後,我們以前所遵守的強制拆除的程序可能就要有所改變了。下面就具體談一下《行政強制法》所規定的行政強制執行的一些主要程序。

一是發催告書。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並告知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二是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覈。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三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並送達當事人。強制執行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四是實施強制執行。在實施強制執行的環節,爲了更充分地保障當事人的權利,《行政強制法》規定,除緊急情況外,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同時規定,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五是中止執行。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如下幾種:

①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②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③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④行政機關認爲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但是,如果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又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六是終結執行。當發生下列情形時,終結執行:

①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③執行標的滅失的(如強制拆除執行中,房屋遇地震、泥石流等災害被完全摧毀的)

④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如行政決定被上級行政機關或法院判決撤銷的)

⑤行政機關認爲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行政強制法》還規定了一個執行協議的制度,爲這部剛性的法律帶來了更多的靈活性,從而使行政強制法律制度剛柔並濟,且體現了更多的人性化色彩。

第42條規定:“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爲了保障執行協議得到履行,《行政強制法》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強制執行也是處理一種案件的方式,同時對於這種執行一般是當事人不履行所要實施的行爲,對於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很多種,這就要看案件的實際情況,但在行政人員處理好了之後,那麼雙方都需要依法的履行,這樣纔不會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