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申訴期限是多長時間
行政申訴的期限,依據申訴的情形而定,如果申請行政複議的,複議期限是60日。如果提起行政訴訟的,經複議後起訴期限是15日,直接起訴期限是6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訴訟證據有什麼種類
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
如證明、書信、罰款單等。
2、物證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如達不到國家質量標準的藥品等。
3、視聽材料是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的事實材料。
如用錄音機錄製的音響、語言;
用錄像機錄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
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等。
視聽資料可以由當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索取或複製。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製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
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訴訟代理人不能做爲案件的證人外,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有作證的義務。
證人做證一般應親自出庭,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後可以用書面證言的形式作證。
5、當事人的陳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敘述。
由於行政爭議就是在當事人之間進行的,所以他們最瞭解爭議的事實。
當事人的陳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應當加以重視。
但是,由於行政爭議直接涉及到當事人雙方的利害關係,所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客觀地對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虛假的部分。
當事人的陳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綜合研究審查,才能確定能否作爲認定事實的依據。
6、鑑定結論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行政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透過技術鑑定作出的結論。
由於行政案件涉及許多專業技術管理領域,所以鑑定結論是行政訴訟中運用的極爲廣泛的一種證據。
如衛生監督機構對藥品質量的檢驗證書。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行政複議時》的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行爲爲服,進行申訴的,如果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期間是60日。
如果提起行政訴訟,經複議後起訴的,起訴期限是15日,直接起訴期限是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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