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罰人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如果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
①性質不同。
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爲的一種制裁,而行政強制執行不是制裁,不以設定某種新的義務爲宗旨,本質上屬於執行行爲,在相對方開始履行或應允履行行政處理決定或義務時,強制執行措施即應停止。
②目的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爲了促使被強制人履行法定義務,而行政處罰的主要目的是爲了懲戒行政違法行爲。
③實施的機關不盡相同。
行政強制執行除由行政機關實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機關的申請而實施;
而行政處罰只能由行政機關或法定組織實施。
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被處罰人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如果逾期不執行的,行政機關可以加處罰款,並且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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