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婚姻無效訴訟怎麼申請?

訴訟請求婚姻無效,不可以申請撤訴。

撤銷婚姻無效訴訟怎麼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無論是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告該婚姻無效,還是駁回其訴訟請求,確認該婚姻合法有效,都只能判決不能調解。這是因爲,法律有關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是強行性規範,而不是任意性規範。當事人之間的結婚是否具有婚姻成立的法律效力。承認還是否認婚姻的有效性,並不是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權利。因此,原告申請撤訴的,法院將不予准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對於登記錯誤的登記婚姻導致婚姻無效的救濟途徑:

1、行政救濟。登記結婚行爲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爲,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爲行政自行糾錯的後置程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願意撤銷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其中,代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代領人,冒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冒領者,騙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騙一方。

2、民事訴訟救濟途徑。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後,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婚姻無效是因爲雙方之間的婚姻不符合和滿足國家針對於婚姻成立的情形。雙方之間的婚姻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即使雙方之間並以維持婚姻關係,或者是夫妻關係,也不被法院所進行承認。所以提起婚姻無效,訴訟法院則會對該段婚姻做明確的調查,是否符合法律所執行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