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行政訴訟後申請行政複議嗎
就同一行政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後,不能再申請行政複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區別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
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
行政複議由行政機關受理。
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
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爲,適用行政訴訟法;
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爲的範圍,應當適用行政複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
行政複議適用行政複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行政複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
行政訴訟程序複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
行政複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
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爲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而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爲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範圍不同。
《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對於受理範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複議法》的受案範圍要廣於《行政訴訟法》。
此外,《行政複議法》還規定對國務院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規範性檔案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就同一行政行爲,當事人不能既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所以對行政行爲不服的,當事人只能選擇起訴或者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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