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有行政強制執行權嗎?

一、市住建委有行政強制執行權嗎?

市住建委有行政強制執行權嗎?

有行政強制執行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爲在法定期限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根據這項規定不難看出,在我國現行行政強制執行中,申請法院執行是行政強制執行制度中的主導方式。我認爲這條規定其實也表明了一個原則,即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機關可以自行強制執行的以外,其他行政行爲的執行均需申請法院。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爲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爲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爲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 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 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爲履行的作爲義務。

3. 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 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爲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爲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執行行政罰;二是執行罰。

(三)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以上就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行政處理情況而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