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複議決定如何撤銷
行政複議機關進行復議後,如果認爲行政行爲錯誤的,可以作出撤銷行政行爲的決定。當事人對撤銷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複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透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爲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爲違法;
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爲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爲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爲該具體行政行爲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爲。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爲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行政複議申請的時限規定是怎樣的
1、行政複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相關行政複議機構在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即爲受理之日。
3、相關行政複議機關應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日。
4、複議申請人如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當事人對具個行政行爲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複議機關認爲行政行爲有錯誤的,可以撤銷行政行爲。
被申請人對撤銷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複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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