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行政裁決的對象是什麼

2018年行政裁決的對象是什麼

2021年行政裁決的對象是什麼

行政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經濟糾紛。是行政機關依法裁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權益爭議的活動。行政裁決的特徵有,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行政裁決在形式上具有準司法性、行政裁決在效果上具有強制性。

行政裁決的特徵有以下方面: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

(2)行政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經濟糾紛。

(3)行政裁決在形式上具有準司法性。

(4)行政裁決在效果上具有強制性。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行政裁決主要有以下幾類:

(1)損害賠償裁決。這是指行政機關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賠償爭議所作的裁決。

(2)權屬糾紛裁決。這是指行政主體對平等主體之間,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某一財產、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所作出的裁決。

(3)侵權糾紛裁決。這是指在平等主體之間,一方當事人認爲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另一方侵犯時,依法請求行政機關制止侵害,並責令侵權方對其侵害行爲已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裁決是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但是並非任何一個行政機關都可以成爲行政裁決的主體,只有那些對特定行政管理事項有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經法律法規明確授權,才能對其管理職權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成爲行政裁決的主體。如《商標法》、《專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等對侵權賠償爭議和權屬爭議作出規定,授權有關行政機關對這些爭議予以裁決。

2、行政裁決的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有關。當事人之間發生了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是行政裁決的前提。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擴大,行政機關獲得了對民事糾紛的裁決權。但行政機關參與民事糾紛的裁決並非涉及所有民事領域,只有在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情況下,行政機關纔對該民事糾紛進行裁決,以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決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爲。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後,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的期限內向特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裁決。沒有當事人的申請行爲,行政機關不能自行啓動裁決程序。

4、行政裁決具有準司法性。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行使裁決權的活動,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裁決時,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間裁決民事糾紛,有司法性質,同時又是以行政機關的身份裁決爭議,具有行政性質。因此,行政裁決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稱爲準司法性。

5、行政裁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爲。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針對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是對已經發生的民事糾紛依職權作出的法律結論。這種行政裁決具有具體行政行爲的基本特徵。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裁決而引起的糾紛屬於行政糾紛。對此,除屬於法定終局裁決的情形外,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裁決最大的特點就是當事人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行政裁決主要有損害賠償裁決、這個就是行政機關和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屬糾紛裁決,這個就是行政主體對平等主體之間的;侵權糾紛裁決,這個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大家一定要對號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