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判決生效後能否申請執行
行政判決書生效後當事人拒絕履行判決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第九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第九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爲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二、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
1、提起行政訴訟的只能是作爲具體行政行爲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被告應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
3、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範圍;
4、符合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原告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所謂“事實根據”是提出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事實和理由。
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是必須要按照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履行義務的,如果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發予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到本站網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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