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件過了追訴期怎麼辦
行政違法行爲追究責任的期限是2年,超過2年未發現行政違法行爲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
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行政處罰執行的方式
(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徼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不出具的,當事人有權拒絕徼納罰款。
(二)執法人員當場收徼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人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徼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三)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四)除依法應當予以銷燬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五)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法》的規定,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行政案件超地過2年的,一般是不再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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