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擔

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擔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爲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爲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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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配是怎樣的

被告的舉證責任(政府):

1、被告對作出行政行爲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2、“卷宗主義”原則。即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爲,必須“先取證,後裁決”,奉行“證據在先”原則。被告只能依據行爲之前調查收集完成的案件卷宗中的證據,來證明自己做作的行政行爲合法。訴訟規程中調查取得的證據,在訴訟中不可納入。

3、被告怠於舉證,視爲沒有舉證,要承擔不利後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證據。第三方無法提供的,可以申請,法院依職權調取。

4、複議維持的案件中,複議機關和原機關共同承擔原行爲合法性的舉證責任。可以由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爲。複議機關還負有複議程序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5、原告或者第三人確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的證據對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開庭審理前書面申請法院責令行政機關提交,申請理由成立的法院應當責令行政機關提交,因提交證據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預付。行政機關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於該證據主張的事實成立。

原告舉證責任:

1、初始證明責任:原告應當提供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證據。

自己是適格的原告。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於法院的受案範圍和管轄。

2、在起訴被告不作爲的案件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是下列情形除外:被告應該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告因正當理由不提供證據的。

3、在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的案件中,無論是單獨提起還是一併提起的,原告都應當對被訴行政行爲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因被告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被告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