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最長有幾年
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合併執行拘留的最長期限,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並沒有明確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草案曾規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天。但當時有意見認爲,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不同於犯罪,對人身自由限制的行政拘留是以教育爲主的警示性處罰,並非時間越長效果越好,且執行行政拘留的成本高於其他處罰種類。所以,建議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宜過長。
1、未成年人70歲以上老人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修改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取消關於未成年人、七十週歲以上的老人、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可以罰款折抵拘留的規定,明確他們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
2、治安案件訊問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修改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將治安案件的訊問查證時間最長不超過36小時縮短爲最長不超過12小時。
3、公安機關及民警辦案應遵守行爲規範修改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專門增加了執法監督一章,對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守的基本行爲規範作出具體規定。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條規定: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可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嚴格的限制。
二、行政處罰可以調解嗎
行政處罰可以透過調解進行解決,行政訴訟原則上法院不能以調解方式結案,但是涉及到行政賠償、補償,或者行政機關有自由裁量權的案件比如行政處罰案件,法院可以在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範圍內依法對處罰幅度進行調解,法院可以調解方式結案。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合併執行拘留的最長期限,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並沒有明確規定的,合併執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天,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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