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是否有滯納金
行政處罰有滯納金。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處罰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15天內未交納罰款的,做出該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可以對違法人員可以加收滯納金。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行政處罰聽證是否會有用
行政處罰聽證會是有用的,如果申辯理由成立,可以撤銷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制度,就是當事人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的方式之一,它賦予當事人的進行申辯和提出意見的機會。
提出自己主張的場合,行使公平權利的時刻,對於當事人來說,這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權利,可以更有利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行政處罰滯納金能免除嗎
行政處罰滯納金可以減免。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本質上是對行政相對人不積極履行繳納罰款的義務、不積極改正行政違法行爲而給予的執行罰;
是一種間接性強制執行的方式,其目的是爲了督促行政相對人儘早接受行政處罰,改正自身違法行爲。
當事人積極改正違法行爲,主動消除違法後果,在規定期限內主動繳清罰款的,可視爲採取了補救措施,行政機關可以與行政管理相對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減免當事人的加處罰款。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二條
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
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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