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機關接到申請多久履行職責
1、行政機關接到申請後,應該在2個月內履行職責,如果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什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爲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責令限期拆除處罰決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限爲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訴訟機關爲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後,如果在兩個月內不履行職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法律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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