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二審期間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行政訴訟二審期間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訴訟二審期間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爲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一也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二、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有哪些?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爲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爲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爲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在行政訴訟活動進行中,不管是一審還是二審,只要符合法定條件,訴訟活動都可以暫時中止,等造成訴訟活動中止的原因消失之後,還會恢復訴訟活動。在司法實踐中,行政訴訟的法律性質比較特殊,因爲被告方是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