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前的催告是如何規定的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的,行政機關可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執行前的催告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的催告,應注意兩個時間節點:

一是,催告的時間不宜過早,也就是說,應當在行政機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前,或者說,應當在當事人法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屆滿之後。因爲此時行政機關纔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催告的目的,就是警示當事人,如果繼續不履行行政決定,行政機關就可以或者說就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了,再給當事人一個自動履行行政決定的機會。如果在當事人訴訟期未屆滿之前催告,當事人就感不到“兵臨城下”的壓力,也不符合申請強制執行前的要求。申請強制執行前,不宜只從字面理解爲只要在申請強制執行前,就屬於申請前,應理解爲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了(依法可以申請了),然後在申請前進行催告。

二是,催告的時間也不能太晚。太晚了可能會超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三個月的期限。到那時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會不再受理。因此,催告送達當事人的時間,最晚不能晚於申請法院期限屆滿之日的前十二天。因送達當天不算,從第二天算起十天。之後只有一天申請期限,否則就會超期。爲了防止意外情況發生,催告時間應儘量早一些。不要等到“現上轎再現扎耳朵眼”,那樣是有超期風險的。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行爲人有違反了相關的行政法規的時候,行政單位是可以下達行政決定處罰的,而行爲人在收到行政決定之日起的一定期限以內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但如果既不申請又不履行的話,行政機關單位需要在催告之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