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政府是否有行政強制執行權?

一、鄉鎮政府是否有行政強制執行權?

鄉鎮政府是否有行政強制執行權?

鄉一級政府有強制執行的權力的。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具有行政強制權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所以只有在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鄉鎮政府才享有行政強制權。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

一般來說,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要經過以下程序:

1、告誡 ;

2、陳述和申辯 ;

3、製作執行決定書 ;

4、送達 ;

5、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方式 。

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手續是怎樣的?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的申請,一般進行書面審查。對不受理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行政決定不具備法定執行效力、行政決定沒有法定依據、明顯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以及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裁定不予執行。經審查,認爲符合申請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在三日內發佈公告並送達當事人,限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三、行政機關在執行期間要遵守哪些規定?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製作現場筆錄;

8、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綜上所述,鄉鎮政府是行政機關,有行政處罰的權利,如果被處罰對象拒絕配合,作爲政府部門,有權利強制執行,手段包括查封凍結財產、代履行或者轉賬支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