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能否透過民事訴訟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在我國行政合同一般都歸行政單位進行處理和解決,這類事件多我國社會的綜合治理和相應的社會秩序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國在處理這類事件時又是如何進行的呢。下面小編就行政合同能否透過民事訴訟都有哪些法律規定,這類法律問題爲大家進行解答。

行政合同能否透過民事訴訟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行政機關是否可以參與民事訴訟?可以。

法明確規定:

第一節 當事人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爲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這裏規定的其他組織,包括行政機關。

二、民事訴訟主體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主體包括三個方面,

1、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主導民事審判活動,是當然的主體;

2、訴訟當事人,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的雙方,包括訴訟代理人;

3、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民事訴訟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保證民事訴訟活動合法有效地進行。

我們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的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上訴人、被上訴人。合格的當事人直接關係到訴訟的結果。我們在法庭上有時會遇到被告反駁原告稱“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沒有實體權利,你不能當原告”,法院要對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審查並作出判斷,這就是當事人訴訟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當當事人。

三、行政機關的民事行爲可以作爲民事訴訟主體嗎

在特殊情形下,行政主體一般與民事主體是重合的。例如政府機關需要進行內部裝修,那麼這個及關於裝修施工方簽訂合同時是作爲一般民事主體出現的。如果這個合同的權利義務履行情況出現問題導致合同目的出現瑕疵、不能實現,需要訴訟作爲救濟途徑時,行政機關即一般民事主體,參與民事訴訟。

一般羣衆起訴行政機關的案件多爲行政不作爲案件。

所謂行政不作爲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對某事項負有法定管理職責而不履行該職責,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從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案件。這類行政案件與一般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爲不服起訴的行政案件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在訴訟過程中,主要體現在舉證責任的承擔上。在一般行政案件中,法律規定舉證責任由作爲被告的行政機關承擔,行政機關如未在法律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將承擔敗訴的後果。

對原告是否需要舉證則不作要求。而對於行政不作爲案件,法律規定則有所不同,即要求原告必須對是否向其所要求履行職責的行政機關提出了申請進行舉證,原告如果對此不能進行舉證,通常不能出現自己所期望的訴訟後果。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由行政不作爲案件本身的特殊性決定的,因爲行政不作爲案件通常是行政機關怠於或者拒不履行其法定職責,造成相對人受損所引起的,而作爲相對人,首先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其履行職責的申請,行政機關不作爲的情形通常只有在其接受申請後怠於或拒不履行法定職責才能成立。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都對在行政不作爲案件中,原告需要對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情形進行舉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當首先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要求其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並注意收集和儲存好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證據,並在起訴時及時向法院提交。充分行使好法律賦予的神聖權利。

我國的法律明確的規定。這類事件對相應的行爲人進行相應的法律保護。行政合同的主體機關或主管單位都應擔負起這類責任進行相應的辦理和督查。對我國的民事人做出相應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