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案件級別管轄如何確定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海關處理的案件、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以及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爲提起訴訟的案件。進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爲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二、如何確定行政訴訟利害關係人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與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
(一)被訴的行政行爲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
(二)在行政複議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爲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
(四)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爲涉及其合法權益的;
(五)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
(六)其他與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情形。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爲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爲,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行政訴訟案件如何確定被告
行政訴訟案件中確定被告的規定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爲的,作出原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爲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爲的,作出原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爲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爲的,作出原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爲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爲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爲,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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