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毀壞名譽罪怎麼寫訴訟狀?
毀壞名譽罪不是不存在寫起訴狀的,因爲這是由檢察院來負責公訴。
民事起訴狀
原告: ,女,漢, 年 月 日生。
住址:
被告: ,男,漢, 年 月 日生。
住址: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爲,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原告名譽;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爲制止侵權行爲支出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及其他經濟損失。
事實及理由: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爲已經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對此,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判令如上訴請。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附:訴狀副本一份
證據二份
二、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必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指因爲違法侵權行爲造成他人的財產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損害的客觀事實。侵害名譽權的損害事實主要包括因爲違法侵權行爲造成受害人名譽損毀、精神或財產上受到損害。精神損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損害,財產損失則是因精神損害引起的財產上的損失,也成間接損失。這兩種損害,有時同時具備,但更多的時候只具備精神損害。但是,這兩種損害,不論是同時具備,還是隻有精神損害,具備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損害的事實。
(二)行爲具有違法性。
名譽權是公民維護其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對於公民的名譽權任何人都負有法定上的不作爲義務。只有行爲人違反法定義務,以積極的作爲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嚴,其侵害行爲才具有違法性。禁止使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權。因此只要有人用侮辱,誹謗等方式對他人的名譽進行了損害,就是違法行爲,而認爲該不法行爲只能是積極地作爲,不可能也不會表現爲消極的不作爲。因爲公民權的實現,只要求他人不加損害,並不要求他人的積極協助即可實現。
在客觀上行爲人實施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爲主要有三種:暴力侮辱,指對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脅,而使他人的名譽受到侵害;語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詞對被害人進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當衆出醜。文字侮辱,即透過文字,圖形等對他人進行侮辱,用以降低他人的人格。
(三)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在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爲中,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直接的因果聯繫,即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着客觀的內在必然聯繫。如果受害人的名譽被侵害,與侵害人的侵害無關,或者侵害人儘管實施了侵害行爲,但沒有給任何人造成名譽上的侵害,則行爲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像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存在着侵犯名譽這種情況的話必然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理的,一般情況之下,這是個構成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所規定的侵犯名譽的侵權行爲,需要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情節嚴重的有可能會構成犯罪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