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上訴人可以撤訴嗎
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對行政訴訟一審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而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判前,上訴人可以申請撤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爲,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訴訟上訴的條件
1、上訴人必須適格。
凡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授權的委託代理人,都有權提起上訴。
2、上訴人所不服的一審判決、裁定,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可以上訴的判決、裁定。
能夠提出上訴的判決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對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所作出的裁定。
3、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4、上訴必須遞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訴狀。
當事人提出上訴,既可以透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爲,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所以上訴案件在宣判前,上訴人可申請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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