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行爲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違法行爲應當受到處罰,但是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爲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配合行政機關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爲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類型有什麼
違法就是指違反現行法律,給社會造成某種危害的、有過錯的行爲。
違法行爲有下列類型:
1.行政違法。是指行政主體所實施的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係尚未構成犯罪的有過錯的行政行爲。
2.民事違法。指違反民事法律規定,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爲。
3.犯罪行爲。犯罪行爲指違反刑法且刑法明文規定爲犯罪的行爲。
《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爲,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
三、行政訴訟期間什麼行政行爲需停止執行
訴訟期間原則上不停止被訴行政行爲的執行,訴訟停止執行是例外。訴訟停止執行的適用情形包括:
第一,被告依職權停止執行。在法院作出終審裁判之前,行政行爲是否停止執行屬於行政機關的裁量範圍。如果被告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應當告知原告並書面告知法院。
第二,法院依申請停止執行。原告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爲該行政行爲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儘管行政行爲是否停止執行屬於行政機關的裁量範圍,但法院也有暫停執行權。《行政訴訟法》賦予法院這種權力是基於保護利害關係人利益的考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始終是行政訴訟的重要目的。法院在行使這一權力時要注意三個前提條件:一是原告或利害關係人申請,二是該行政行爲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三是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法院依職權停止執行。法院認爲該行政行爲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可以停止其執行。這種制度設計主要是針對利害關係人沒有申請停止執行,被告也沒有自行停止執行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若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賦予法院依職權停止執行的權力,否則這種重大損害的發生將缺乏阻卻力量。
第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這是指單行法的特別規定,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關於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在行政訴訟期間可暫緩執行的規定。注意這裏的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經濟特區法規。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爲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爲該行政行爲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爲該行政行爲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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