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移送後行政強制措施如何解除
行政違法行爲涉及到刑事犯罪,行政機關移送案件到司法機關時,對涉案物品採取強制措施後,將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一併移送。而不是解除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第二十一條違法行爲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行政機關應當將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一併移送,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實施前需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違法行爲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行政機關應當將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一併移送,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所以移送案件後,行政強制措施不是解除。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