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複議成功率高嗎
僅從一次行政處罰來說,如果熟悉法律法規的話成功率還是比較高的,因爲我國現在各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證據、程序都普遍存在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行政複議成功了怎麼辦
行政複議是對原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爲不服,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複議的結果一般分爲維持原行政行爲、改變原行政行爲。
行政複議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複議成功後,符合國家賠償條件的可以申請賠償。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複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
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爲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爲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複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徵收財物;
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爲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三、行政複議可以和解嗎
行政複議可以和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或者屬於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的,可以透過調解和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行政複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複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並加蓋行政複議機關印章。行政複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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