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標準是什麼?

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標準是什麼?

一、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標準是什麼?

1、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出於公心,做到“相同情況相同處理,不同情況不同處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出於善良的意願,不是圖報復;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合乎人們的正常思維,是出於一個正常人的通常考慮而做出的行爲。要合乎符合社會客觀規律,如責令當事人撤除侵權商品上的商標標識,應視數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幾分鐘內完成。

2、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僅爲正當目的。

僅爲正當目的,是針對非正當目的而言的。非正當目的,是指出於私利等非正常的考慮。“私利”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可分爲“直接私利”和“間接私利”兩種。

3、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任何法律、法規的制定,都有它的價值取向,那就是法所追求的目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如果偏離乃至離法的目的,必然導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權也就成了個人私利、圖報復的工具了。如爲罰款而罰款,爲完成罰款任務而執法,既屬此種情形。

二、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是多久?

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爲2年,在違法行爲發生後2年內未被行政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修訂後的《稅收徵管法》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連續狀態,是指行爲人連續實施數個同一種類的違法行爲;繼續狀態,是指一個違法行爲在時間上的延續。

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根據客觀實際情況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斷加以靈活處理,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是兩年,在違法行爲發生之後,兩年內被行政機關發現的都可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若在兩年後發現該違法行爲,不再給予行政處罰。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行政處罰期限是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