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的程序包括什麼和執行程序
行政訴訟的程序包括審理程序和執行程序。審理程序可分爲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進階人民法院批准,進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第九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第九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二、行政程序的期限是多少
1、採用一審程序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2、採用二審程序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3、採用審判監督程序的行政案件依據適用一審、二審而有所差別。
分清程序後,小編提醒大家也要注意行政訴訟的管轄問題。
管轄也是極爲重要的。
在提起行政訴訟時,要注意法院級別和地域,不可隨便找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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