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可以對政府的哪些行爲提出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以及其他認爲其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爲決定爲由申請行政複議。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該範圍還包括當事人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認爲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等等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二、對什麼行政行爲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爲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爲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7、認爲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爲,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爲。
三、行政複議後的是否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後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法律規定,如果對於行政複議結果不服的;或者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是可以再提起行政訴訟的。
提起的時間,前者爲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後者爲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上述文章中的內容,相信已經解答了公民可以對政府的哪些行爲提出行政複議的問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要多瞭解學習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在遇到有法律問題時才能作出正確的判斷,纔可以更好的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還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律師,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本站網會匹配專業律師爲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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