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迴避規定是什麼?

一、行政訴訟中迴避規定是什麼?

行政訴訟中迴避規定是什麼?

行政訴訟適用的原則是迴避原則、兩審終審制、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主要是迴避的對象不同,刑事訴訟中的迴避對象除了審判人員、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外,還包括偵查和起訴階段的偵查人員、公訴人、記錄人和翻譯員等。另外,可以申請回避的時間也不同。民訴中只有審判過程中才能申請回避,而刑訴中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均能提起。

當事人認爲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審判人員認爲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前兩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二、迴避的要求有什麼?

1、迴避的提出

迴避的提出有兩種方式:一是申請回避。二是可以自行迴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可採用口頭或書面形式,但應當說明申請回避的理由。

法官和其他有關人員自行迴避的,應當向審判長、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提出並說明理由。

2、申請回避的時間

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3、迴避的決定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在三日內以口頭或書面方式作出決定。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行政訴訟中提出迴避的方式有很多種,可以是申請回避,也可以是自行迴避,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回避的,需要在案件審理之前提出,要提交書面的申請,說明迴避的原因,自行迴避的可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提出,也可以在法庭辯論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