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宣讀後多久執行
行政拘留宣讀處罰決定後,按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如果申請了暫緩執行的,暫緩執行終止後,依據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執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八條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後,被處理人應當在行政處理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百二十條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對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在異地被抓獲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異地拘留所執行情形的,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在異地執行。
二、行政拘留可以申請暫緩執行嗎
可以,按規定,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時提供的擔保人要滿足以下條件:
(1)擔保人跟本案無牽連,即只要不是該案的當事人即可。
(2)擔保人依法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擔保人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便於辦案機關找人。
(4)擔保人要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如果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等,那麼即不是適格的。
因此,符合以上條件的即可以作爲擔保人。
不過,做了擔保人後要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就將要接受3000元以下罰款。
當然,當事人實在找不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的,可以選擇提供保證金,並且,當事人是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後,被處理人應當在行政處理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所以行政拘留一般是作出處罰決定後,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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