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錯了如何處理
發現被拘留人被錯誤拘留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因錯誤拘留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當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拘留所條例》第十二條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
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應當被執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通知拘留決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爲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爲。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二、行政拘留需要什麼程序
1、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時,必須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
拘留證是公安機關執行拘留的憑證。
拘留證應當寫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並蓋有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印章。
對抗拒拘留的人,執行拘留的人員可以採取適當的強制措施,必要時可使用戒具。
2、公安機關拘留違法人員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
一般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作爲“有礙偵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
被拘留的人屬於犯罪集團案犯,或者與犯罪集團、團伙有牽連,由於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歸案,因被拘留的消息泄露,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殺、毀滅或僞造證據等情況發生,妨礙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被拘留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的人與其犯罪有牽連,通知後可能引起轉移、隱匿、銷燬罪證。
實踐中,也常常會有一些無法通知的情形,如被拘留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屬或所在單位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24小時以內難以通知到,也有的被拘留人無家屬、無所在單位等。
3、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依據《拘留所條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屬於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同時當事人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本站網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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