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催告程序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催告程序規定是什麼?

關於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催告程序規定是什麼?

關於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催告程序規定是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行政機關透過法定形式向其發出通知,告知並催促其自覺履行,並告知其不自覺履行將產生的不利後果。

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催告書應載明4項內容:

①履行義務的期限;

②履行義務的方式;

③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④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催告的目的在於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義務,並在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作出前給予當事人一次自覺履行的機會,以彰顯《行政強制法》對當事人主動性的尊重。

二、並不是所有強制執行都要經過催告,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無須催告的例外包括兩種情形:

第一,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第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後立即通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處理。

第一步: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 執行。公 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 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步: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爲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 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行政強制執行過程如果要向具體的執行,那麼在前期的話肯定是需要有一個必備的程序的,這個必備程序指的就是催告的程序,催告程序,它需要發佈書面的通知書,這個書面通知書內容必須要包括有具體的履行時間和履行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