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範圍
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範圍一般是針對行政行爲可以自由裁量行政糾紛。行政自由裁量權是國家賦予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範圍內有一定選擇餘地的處置權力,涵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多個方面。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爲,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爲。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的是什麼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的工作人民,在進行行政處罰時,在行政處罰的幅度內,根據處罰的情況,有自由選擇的權利。爲了防止處罰人員濫用這個權利,因而對其是有限制規定的:
1、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2、要有正當目的的存在;
3、給予的處罰需要跟違法情形相適宜。一般行政內部是有具體的規章限制其自由裁量權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爲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爲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爲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覈的人員進行審覈。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覈的人員,應當透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爲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爲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爲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覈的人員進行審覈。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覈的人員,應當透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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