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再審的提起程序是哪些
行政訴訟再審的提起程序是:
1、原審人民法院院長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報經審判委員會決定。
2、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人民檢察院抗訴,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二、行政許可的決定程序是哪些樣的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行政機關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衆有權查閱。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三)行政機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證明檔案;(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籤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三、行政許可的申請程序是哪些樣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採用格式文字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字。申請書格式文字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係的內容。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轉讓技術作爲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不得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地要求轉讓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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