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中止後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複議中止後的期限是多久?

一、行政複議中止後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複議的中止期限最長不能超過多少日沒有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行政複議期間有該條例第四十一條情形之一,影響行政複議案件審理的,行政複議中止。對因該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行政複議,滿60日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複議終止。對因其它原因而中止複議的,沒有時間限制,要等服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再恢復複議審理。

第四十一條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複議案件審理的,行政複議中止:

(一)作爲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

(二)作爲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複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的;

(三)作爲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爲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複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複議的情形。

二、行政複議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2、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爲受理。

3、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對收到的行政複議決定書不滿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複議一般是針對於不服行政處罰的結果所需要實施的行爲,但如果在行政複議期間遇到法定的事由是可以選擇中止,但對於中止的期限就需要結合中止的情形來確定,只有中止的事項消失了之後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