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行政訴訟起訴期限駁回起訴後可以上訴嗎

超過行政訴訟起訴期限駁回起訴後可以上訴嗎

一、超過行政訴訟起訴期限駁回起訴後可以上訴嗎?

超過行政訴訟起訴期限駁回起訴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訴訟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

2、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只限於就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發生的爭議。

3、行政複議不是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必經程序。

4、行政案件的審理方式原則上爲開庭審理。

三、行政訴訟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爲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爲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爲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對於相關的行政行爲有爭議的,提起行政訴訟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先申請了行政複議,不服行政複議的話,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一般是15天之內,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一般是指知道相關行政行爲以後的6個月之內,超過起訴期限對當事人是非常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