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權適用訴訟時效還是除斥期間?

一、合同解除權適用訴訟時效還是除斥期間?

合同解除權適用訴訟時效還是除斥期間?

對於合同解除權而言,其實沒有訴訟時效的,而只有除斥期間。當事人必須在規定的除斥期間內行使合同解除權。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爲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故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民法典》所約定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該一年的期間爲法定的期間,而非除斥期間,其後面規定的五年期間爲除斥期間。

二、有關除斥期間的規定是什麼?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相對人催告後法定代理人追認權行使的1個月期限。

(3)《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相對人催告後被代理人追認權行使的1個月期限。

(4)《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放棄撤銷權。

(5)《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債權人對侵害行爲行使撤銷權的1年和5年期限。

(6)《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其中,法律規定的期限,爲法定除斥期間,當事人約定的期限,爲約定除斥期間。

(7)《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債權人領取提存物權利的5年期限。

(8)《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買受人對買賣標的物異議權行使的2年期限。

合同解除權的認定是需要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處理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合同的相關條款是需要結合實際的合同事項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除斥期間,是需要在規定時間內行使合同解除權纔是有效的,否則可以導致無法進行處理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