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期只有法定期間一種嗎?

一、訴訟期只有法定期間一種嗎?

訴訟期只有法定期間一種嗎?

不是隻有這一種;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兩種。

法定期間是指民事訴訟法直接明確規定的期間。對於法定期間當事人、訴訟參與人或人民法院,都必須嚴格遵守,即不能由當事人與訴訟參與人相互協商 、約定而改變,也不得由法院隨意變更。法定期間包括當事人的起訴期間,人民法院受理的期間,被告人答辯的期間,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間,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期間等等。

指定期間是指人民法院依職權,對某一訴訟行爲的進行所規定的期間。指定期間具有靈活性的特點,遇有特殊情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人民法院依職權 ,可以變更。指定期間有人民法院決定的某一案件的開庭時間,延期宣判的開庭時間,通知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特定時期內到指定地點進行訴訟活動的時間等等。

訴訟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計算方法以郵件上的郵戳爲準。

期間在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意義,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都必須在合法的期間內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訴 訟活動,行使審判權,也必須在合法的期間內進行,否則無論是當事人,訴訟參與人,還是人民法院,不遵守期間規定的,他們的訴訟行爲就不合法,是無效的行爲。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訴訟時效中止

1.概念。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依訴訟時效的中止,其已經過的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法定障礙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進行。訴訟時效中止的功能,是把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的法定障礙經過的期間,排除於時效期間之外,使訴訟時效期間所含的事實狀態要素,真正能限定於權利人主觀不行使權利的情形,以提高時效期間的“含金量”。

2.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和非出於權利人意思的“人禍”,例如瘟疫、暴亂等。

(2)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2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爲能力的,可以認定爲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3)其他。例如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時,其時效可中止等等。

3.中止時效的發生期間。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必須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或法定事由雖發生於6個月前但持續至最後6個月內的,才能發生中止時效的法律效果。

4.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1)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爲有效,法定事由經過的期間爲時效中止期間,不生時效期間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進行。

(2)法定事由發生在最後6個月內,如法定事由消除後,剩下時效期間不足6個月,應否補足其爲6個月,民法通則未予規定,通說認爲應該補足6個月。

5.訴訟時效中止適用的時效期間類型。訴訟時效中止適用於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以外的訴訟時效期間類型。

綜合上面所說的,訴訟期是針對於訴訟的時間規定,而且不同的案件的規定的訴訟期就會不一樣,因此,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的時候會結合案件來進行判定,不管是法定期間還是法院指定的期間一切都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走,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所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