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中強制執行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中強制執行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中強制執行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中強制執行的期限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未申請行政複議且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後起算的180日內;(二)複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複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後起算的180日內;(三)第一審行政判決後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後起算的180日內;(四)第一審行政裁定後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五)第二審行政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80日內。

三、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組織機構代碼、營業執照號碼、地址等;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依據和理由;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並且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印章。

四、環境行政處罰結案的情形有哪些?

(一)行政處罰決定由當事人履行完畢的; (二)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完畢的; (三)不予行政處罰等無須執行的; (四)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的;(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爲可以結案的其他情形。

環境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應符合時效性規定,在規定的時效期間內執行強制處罰決定,逾期的情況下行政執法部門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執行,當事人主體履行環境行政處罰的決定和結果完畢後走結案手續表示強制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