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行政許可證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啓動

撤銷行政許可證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1、依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啓動。《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2、行政機關監督檢查中發現。在執法檢查中,或者是羣衆舉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發現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必須啓動撤銷該行政許可的程序。

(二)立案

行政機關啓動行政許可的撤銷程序後,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必須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承辦該案,承辦該行政許可決定的審批人員實行迴避制。

(三)調查取證

主要收集兩類證據,一類是事實類,另一類是法律法規類,收集撤銷的依據。

(四)調查終結

承辦人員在收集到相關證據後,應寫出調查終結報告,調查終結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主要事實、處理依據、處理決定建議等。

(五)撤銷行政許可預先告知

撤銷行政許可涉及被許可人的重大利益,在作出撤銷決定前,應當預先告知該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並告知被許可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六)聽證

聽證程序應當參照《行政許可法》第四章第四節聽證有關條款,保障被許可人的聽證權利。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3、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爲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5、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七)作出決定

作出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向當事人、利害關係人送達。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應當包括:撤銷的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自接到撤銷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可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綜合上面所說的,撤銷行政許可證是可以實施的行爲,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而且在撤銷時就一定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同時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這樣才能保障到撤銷的決定是可以獲得法律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