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過能考出租車資格證嗎

一、拘役過能考出租車資格證嗎

拘役過能考出租車資格證嗎

對於受到過刑事處罰的人從事出租車運營工作,現行法律法規並沒有做出禁止性規定,根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只要符合從事出租車運營工作的基本條件,就可以開出租車。開出租車應先具備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方可從事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二、拘役的期限是多久?

根據《刑法》第42條和第69條的有關規定,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可見,拘役的上限刑期與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6個月)相銜接。這一規定較好地體現了拘役的特點,使刑罰體系更爲連貫和嚴密。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探親;參加勞動,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三、拘役可緩刑的法定情形

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七十二條修改爲: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將《刑法》第七十四條修改爲:“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爲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拘役不但影響自己的前途,還有影響自己子女的前途,只要是收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當事人和當事人的直系親屬是不可以當兵的,也不可以進國家事業單位。只要不是刑事處罰的,進行拘留的是沒有關係的,不會有案底的不影響個人的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