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規範化建設

行政許可規範化建設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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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規範了哪些內容


《行政許可標準化指引》規定了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許可流程、行政許可服務、行政許可受理場所建設與管理以及監督評價的規範化要求,提出了具體可操作的工作指引。


  行政許可標準化主要解決什麼問題?

簡政放權改革爲釋放市場活力、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在解決“審批多”取得階段性成果的同時,審批“要件”、程序和環節繁多等“審批難”的問題逐漸凸顯。企業和羣衆普遍反映他們“不是很在乎該不該審批,更希望審批可預期;不在乎要報多少申請材料,更期望政府當面一次說清;不在乎審批時限設定的長短,最怕政府找各種理由拖延。”


  行政許可標準化主要解決“審批難”問題

例如,針對審批不可預期,《指引》第四章“行政許可服務規範”指導如何編制服務指南,讓企業和羣衆完整準確地瞭解批什麼、怎麼批、要什麼材料、示範文字和常見錯誤示例、常見問題解答等;同時要求部門要向羣衆提供諮詢服務,對當場不能答覆的,要告知答覆時間及其他諮詢途徑。

針對審批時間長,《指引》第三章“行政許可流程規範”分別對“受理”“審查”“決定”三個環節所需時間怎麼計算,什麼樣的專家評審、現場檢測等中介服務不需要計入辦理時限,申請材料不全的問題要一次性告知,不能多次受理等等作了規範要求。

對於如何精簡申報材料,《指引》第三章“行政許可流程規範”也給出了努力方向,指導部門對“申請材料爲本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或其所在系統發放的證照或批准文書,或能夠透過資訊共享獲取相關資訊的”,可以加以精簡。

上文是什麼是行政許可標準化的相關內容。總的來說,國家爲維護廣大人民羣衆的利益規定行政許可事項、流程、服務、受理場所的建設和管理的要求,並提出相關了行政許可改進建議,減少和簡化了行政辦理程序,解決審批難的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