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區別是什麼?

一、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區別是什麼?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區別是什麼?

1、概念不同

直接證據,是指與待證事實具有直接聯繫,能夠單獨地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

間接證據,是指與待證事實之間具有間接聯繫,不能單獨直接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

2、作用不同

(1)由於案件的複雜性,有些當事人爲了避免法院認定不利於自己往往把案件的真實情況和直接證據藏起來,使對方當事人和辦案人員不易一下找到直接證據,只能從間接證據入手,透過運用間接證據,調查研究逐步明朗,最後達到了解民事案件真相的目的。因此,間接證據可以作爲調查研究整個案情的嚮導。

(2)間證據可以鑑別直接證據的真僞。直接證據有的可能是真實的,有的則可能是僞造的材料,因此,對這些證據必須結合全案所有的證據材料進行鑑別,而運用間接證據是鑑別直接證據的一種重要手段。人們根據間接證據,在經驗上可以認定案件事實是否發生、變更和消滅,間接證據還可以影響直接證據的證據力。

(3)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對案件真實性的反映都是有條件的,近似的和相對的,兩者都有一定的侷限性,幾個間接證據聯合起來的證明力,就可以相當甚至超過一個直接證據的證明力。所以在證明案件事實時,間接證據是直接證據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證。

3、使用證據的難度不同

(1)由於間接證據是間接地證明案件的事實,這決定了使用間接證據的難度就更大,複雜性更多。要求當事人和辦案人員在提供、審查、判斷和運用間接證據時,更加慎重。

應當注意在運用間接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必須有足夠的數量,使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嚴密的證明鎖鏈,而且這個證明鎖鏈是合乎道理的、無懈可擊的。

(2)應當注意間接證據所證明的事實與案件本身要有內在的關聯,如果沒有內在的關聯,就不能成爲案件的間接證據。

(3)應當注意各個間接證據之間,必須銜接協調一致,都是圍繞着案件中的一個主要事實加以證實;如果間接證據之間有矛盾,而無法加以排除,案件事實就無法認定。

(4)應當注意進行綜合性的分析研究,既能從正面證實案件的事實真相,又能從反面排除虛假成分,從而得出可靠的結論。

二、直接證據應具備三個條件:

1、單獨一個證據;

2、能夠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3、證明方式是直接的,無需經過推理過程,即可以直觀地說明犯罪行爲是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實施。例如,某犯罪嫌疑人供認他持刀將被害人殺死,某證人稱他目睹犯罪嫌疑人用木棍打傷了被害人,都屬於直接證據。其中,證明某人有罪的直接證據必須具有肯定犯罪事實確已發生、該人爲犯罪人兩個因素;證明某人無罪的直接證據則只需否定其中一個因素即可。因此,否定犯罪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直接證據,可以是七種證據中的任何一種。而肯定犯罪的直接證據則往往表現爲言詞證據。

單從刑事案件來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有罪供述等都是案件的直接證據,這些證據可能不具有真實性,如果間接證據運用得當,那麼是可以驗證直接證據的真僞性的。故此在處理案件時,直接證據、間接證據都需要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