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

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實施情況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爲。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爲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爲前提,以個別解禁爲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爲。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爲。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爲。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爲。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爲,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爲。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爲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爲。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