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許可申請人的權利是什麼?

一、不予行政許可申請人的權利是什麼?

不予行政許可申請人的權利是什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不予行政許可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不予行政許可的情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不予行政許可的情形,主要體現在申請人在向行政部門申請某項事件時,表現出來的態度使得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覺得對其是消極不尊重的,那麼有着很大的可能性會被行政部門拒絕的。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在該當事人作出一些負面記錄。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書、申請材料以及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審查後,認爲其具備到法定的全部行政許可條件或者不屬於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的條件優先者,因而對其行政許可申請事項作出消極的判斷而依法作出的對行政許可申請予以拒絕的書面決定。

如申請人申請駕照,行政機關認爲其未透過規定的測試,因而對其申請予以拒絕,作出不予頒發駕駛執照的書面決定。

實踐中行政機關拒絕申請人的行政許可申請,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一是,行政機關拒絕行政許可申請的,不作決定,有的甚至將行政許可申請材料不作任何處理,直接退還申請人。當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時,很難證明行政機關拒絕行政許可這一行政行爲的存在;

二是,行政機關拒絕行政許可申請的,不說明理由。申請人無從知曉行政機關拒絕行政許可的理由,不能有效地透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是,行政機關拒絕行政許可申請的,不向申請人交待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有些申請人不知道可以透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有的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時會因超過時效而不能受理。

據此,行政許可法作了針對性的規定,行政機關拒絕行政許可申請的,必須履行以下三項義務:

一是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二是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和依據;

三是告知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和依據。

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本條是對違反此條要求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這裏規定了程度不同的法律責任兩種情形:一是一般事項的行政許可;二是直接關係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