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實行爲可否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複議

行政事實行爲可訴性問題有一演變過程,根據《行政訴訟法》關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規定,人民法院只針對具體行政行爲提起訴訟,而對具體行政行爲之外的其他行政行爲,人民法院則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爲;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爲。

行政事實行爲可否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