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判決類型有哪些

一、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政行爲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行政訴訟判決類型有哪些

二、撤銷判決。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爲: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爲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爲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爲。法院判決重做時,行政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理由作出與原行爲相同的行爲,除非主要事實理由發生變化;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序爲由撤銷原行爲的。

三、變更判決。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爲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係人同爲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