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證人可以否認以前的證詞嗎

行政訴訟中證人可以否認以前的證詞嗎
律師解答:不可以。律師解析:行政訴訟中證人一般是不可以否認以前的證詞的,因爲證人一旦實施否認以前的證詞的行爲,將會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增加難度,並且證人可能會涉嫌作僞證,而人民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是會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僞證的法律後果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僞證的法律後果。
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用傳票傳喚當事人。
對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庭。
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外地的,應當留有必要的在途時間。